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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打赢净土持久战三年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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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打赢净土持久战三年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精神,根据《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京发〔2018〕16号)有关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有效管控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坚决打赢净土持久战,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

  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二、开展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

  (三)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园林绿化局等部门,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重点查明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和分布;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基础信息采集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土壤背景点详查。2020年底前完成重点工业区域和未利用地详查。

  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及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皆包括)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本领域、本区域的土壤污染调查。

  (四)健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统筹规划全市土壤环境监测站(点),2018年底前完成市控监测点位设置工作,基本建成覆盖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区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2020年底前,建成覆盖全市各用地类型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及地质矿产勘查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开展农用地地块土壤重点监测及地质环境监测。各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区控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加密监测频次。

  (五)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构建本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2019年起,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绿化局等部门及地质矿产勘查主管部门向平台报送土壤环境监测、土地利用类型及分布、污染地块开发建设、农用地分类管理、土壤地质环境等相关数据。市生态环境局按年度统一发布本市土壤环境信息。

  三、强化土壤污染源头管控

  (六)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新建或扩建排放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或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开展项目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增加对土壤、地下水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具体防范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七)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安全

  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监测预警机制。2018年底前,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完成区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相关区开展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监测试点。2020年底前相关区完成本行政区域内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

  (八)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污染防治

  2019年起,相关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每年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相关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上述要求。

  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2年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工业园区周边开展至少1次土壤环境监测;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责令相关单位立即进行整改。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按照国家《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等有关要求,编制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拆除活动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所在区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备案。

  (九)推进农业污染防治

  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化肥农药减量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推行测土配方施肥、生物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减少农药化肥使用。到2019年,全市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生态涵养区全部使用环境友好型农药,全市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到2020年,全市化肥、农药使用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28%、15%。

  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大兴、通州、顺义等蔬菜生产重点区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回收综合处理试点,逐步推广并形成有效机制。到2020年,所有涉农区均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回收处理机制。

  (十)严格尾矿库环境风险管控

  相关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监督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履行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定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土壤污染事故;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尾矿库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发现风险隐患,及时督促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十一)深化重金属污染防控

  2018年,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各区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建立企业清单。2020年全市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总量比2013年下降8%。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淘汰落后工艺,有序退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市生态环境局督促重金属重点排污单位,每两年开展1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强化重金属污染全过程控制;逐步将重金属排放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限制新、改、扩建排放重点重金属的工业建设项目。

  (十二)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2018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排查方案,并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等部门组织实施,全面排查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工业废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根据排查结果制定环境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逐步削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存量,到2020年,综合利用处置率达到95%。

  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市生态环境局要严格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预审;北京海关、市公安局等单位要依法加强管控,持续严厉打击洋垃圾走私,封堵洋垃圾偷运入境通道。

  加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及处置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经济和信息化、交通、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科技、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各区政府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跨界转移和倾倒行为,防范可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企业每5年对厂区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防控或修复措施。评估结果和防治措施应及时报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提升危险废物收运和处置能力。各区要加强非工业源危险废物收运体系建设,对小微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统筹安排收集、中转、运输。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要研究危险废物跨区转移处置的生态补偿方案,补偿资金用于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周边的生态环境建设。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等部门要加快推进本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建设。

  提高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市城市管理委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治理行动计划,推进党政机关垃圾强制分类,有序扩大垃圾分类覆盖范围,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全市垃圾分类示范片区覆盖率达到90%;科学规划,统筹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到2020年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提高到99.8%以上,资源化率提高到60%。市城市管理委组织建设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利用场所,并探索建设垃圾焚烧、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垃圾填埋、有害垃圾处置等固体废物协同处置利用基地。

  (十三)加快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

  2018年底前,市城市管理委制定全市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方案,分年度逐步开展整治;督促各区制定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责任部门,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

  (十四)切实落实企业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各区政府与重点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责任书内容向社会公开。企业应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查及整改土壤污染隐患,防止新、改、扩建项目污染土壤,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杜绝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防范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土壤,防止污染地块污染扩散,防范修复工程二次污染。

  四、强化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

  (十五)开展关停企业原址用地筛查

  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关停企业原址用地,根据行业属性、停产前原材料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组织开展污染筛查,建立工作台账。

  (十六)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

  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根据工业用地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关停企业原址用地筛查等信息,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动态更新;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将工业用地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地块信息抄送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应纳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

  (十七)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疑似污染地块以及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需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应报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调查报告进行评审。

  (十八)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2019年起,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要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要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根据地块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风险管控措施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十九)有序实施建设用地土壤修复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报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在修复工程实施期间,相关责任单位应将修复方案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修复过程中,需转运污染土壤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二十)强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

  在开展相应风险管控或修复活动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未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二十一)严格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并书面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二十二)加强收回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等环节监管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开展收回土地使用权、审查土地用途改变等时,应及时查询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对涉及的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应记录查询日期和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并书面征求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征收疑似污染地块的,应委托第三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收储部门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2019年起,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所在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三)加强部门联动监管

  完善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污染地块未经治理,或者经治理但未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相关部门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十四)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各区将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纳入网格化城市管理平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发现在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在污染地块修复工程施工期间,各区应督促责任单位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内容。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修复工程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二次污染,并及时将监管信息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二十五)加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

  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确定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制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年度计划,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按年度计划编制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二十六)划分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2018年底前,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试行)》有关要求,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将耕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2019年编制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实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管理;2020年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动态更新。

  (二十七)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二十八)着力推进安全利用

  自2018年起,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年度计划,组织相关区编制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作、间作等措施,阻断或减少污染物进入农作物食用部分,同时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十九)全面落实严格管控

  辖区内发现重度污染耕地的区,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制定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落实有关措施。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得到全面严格管控。

  六、保障措施

  (三十)完善法规标准

  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适时开展本市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法规立法前期研究,逐步建立健全本市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标准体系。

  (三十一)严格监管执法

  以土壤中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和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污染物为重点监控指标,以石油加工、化工、制药、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污染源单位和工业园区为重点监管对象,落实双随机抽查制度,采取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切实加强土壤环境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违法违规贮存或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

  (三十二)开展技术研发与示范

  推进土壤污染调查监测、风险管控、修复等关键技术研发与示范推广。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程技术中心建设。

  (三十三)加强第三方机构监管

  2019年起,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绿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单位的执业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加大联合惩戒力度,促进第三方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七、组织实施

  (三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决落实各项重大政策措施。各区政府对本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2020年底前,各区根据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结果等,研究编制本区土壤污染防治规划。2019年起,各级政府将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三十五)加强宣传教育

  要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政策解读,普及相关知识,增强公众对土壤环境的保护意识。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负责人培训,强化污染源头管控和土壤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公众及时发现和反映涉及土壤的违法行为,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等有序参与土壤环境治理。

  (三十六)严格考核问责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绿化局等部门,制定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评估考核办法。2018年至2019年,对各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年度评估;2020年对各区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将予以通报,并纳入绩效考核。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约谈有关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区或街道(乡镇),约谈有关区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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